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为推动形成健康可持续的社会救助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政策落实,着力解决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让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有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在有条件的地方建成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形成我省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25年,建成覆盖全省、高效便捷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水平适度、规范透明、饱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到2035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低保,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已脱贫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
2.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综合考虑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分档确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研究制定全省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最低指导标准。
3.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实施临时救助时,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必要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达到条件时,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探索建立市(州)为主、县(市、区)联动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畅通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渠道,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工作,积极为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4.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实施救助,统筹做好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二)统筹专项社会救助
5.统筹医疗救助。健全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资助政策,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长效机制。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流程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积极开展救助对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完善疾病应急救助,优化办理流程,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6.统筹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7.统筹住房救助。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给予帮扶。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8.统筹就业救助。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实施社会救助与鼓励就业创业联动,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三)加强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
9.加强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加强困难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探索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做好困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完善困难残疾人教育培训、就业促进等政策。推进实施兜底保障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建立健全资金来源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10.加强困难老年人关爱帮扶。建立完善经济困难家庭中的高龄、独居、留守及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关爱援助体系,丰富拓展访视、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内容。提升特困老年人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能力,努力实现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愿住尽住”,在满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鼓励为其他社会救助对象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11.加强困难未成年人关爱帮扶。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因重大困难无法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规定纳入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加强对散居孤儿监护情况的监督,落实对流浪未成年人和困难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探索开展关爱服务、定期探访等工作,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落实。
12.加强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做好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工作。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采取减免费用或提供补贴等方式,为实行遗体火化的逝者家庭提供政策范围内的基本殡葬服务。
(四)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3.促进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统筹政府救助主导与慈善救助参与,动员引导慈善组织通过设立各类专项基金、帮扶项目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14.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培育发展社会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乡镇(街道)全覆盖建立社会工作服务站,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等事务,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15.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加强支持志愿者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建设,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16.促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社会救助服务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五)创新社会救助机制
17.探索建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整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系统,推动建立“一网通办”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推动社会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18.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低保、特困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优化简化申报流程,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能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并出具核对报告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完善收入较低、支出较大、易致贫返贫家庭及人员的监测预警、主动发现和救助帮扶机制,将走访、发现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推动将社会救助服务纳入“12349”民政公益热线,逐步实现全省联通。健全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完善对急难型、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措施,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19.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在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临时救助区域协作,有序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20.促进救助规范化建设。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按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完善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认定办法。规范家庭情况重大变化主动报告及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完善社会救助领域投诉、举报受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诚信信息运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困难群众制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和工作宣传,引导困难群众自立自强、感恩奋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低保、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人员救助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基层保障。要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市(州)和县(市、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方式配足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及薪资待遇。
(四)加强监督问责。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完善容错免责工作机制,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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