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重要信息转载>省委信息>详细内容

细化+从严,保护沱江流域水环境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作者:记者 刘佳 来源:20190821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9-08-21 16:35:32 浏览次数: 【字体:

四川日报记者 刘佳

作为我省首次以单独流域立法的方式推进污染治理的开篇之作,《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8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亮点及具体情况,并对《条例》贯彻落实进行部署。

“细化”“从严”是两大亮点

结合沱江流域实际,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水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增设专章强化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从严规定水环境保护具体措施,细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等,《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被认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细化”“从严”是《条例》的两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条例》细化了实行总磷污染防治的具体特别措施和兜底规定,细化了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有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等八类情形约谈本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十项环境信息,并规定对人们普遍关注的排污口设置、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等向社会公开。

对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从严规定,是《条例》另一大亮点。参照2019年1月关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的最新要求,《条例》对沱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园区、化工项目、高污染项目做了严格规定。同时,在《水污染防治法》处罚规定的基础上,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违法行为提高了处罚下限。

全面落实责任推动贯彻落实

“按照《条例》规定,将督促沱江流域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管,严格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管理,并将政府投入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全面落实河湖长制,倒逼责任落实,做到守河有责、守河担责、守河尽责。

“我们将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继续将沱江流域污染治理作为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沱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厅长于会文表示,将继续用好专家顾问团和沱江流域环境研究所,实施好污染防治重点县“一对一”结对攻坚,针对沱江总磷污染突出问题,严格落实总磷污染防治特别措施。加大生态环境督察执法力度,推进督察及其“回头看”发现问题整改,提升监管执法效能,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并将与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代表视察等多种监督形式,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敢于动真碰硬,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让法律禁令成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来源: 20190821四川日报
终审:张亚
分享到:
关闭本页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