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 5 个等次评价领导干部“生态履职”情况
审计对象包括市县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市县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等
审计内容包括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等7个方面
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给出评价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川日报讯(记者 钟振宇)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四川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办法(试行)》。按照要求,领导干部离任时,应当接受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
审计对象包括3个类别: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包括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能源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省、市(州)、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等园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功能区管理机构主要领导干部。
审计内容包括7个方面: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办法》规定,各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于年初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年度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最后由同级审计委员会审定。审计机关在组织开展这项审计时,采取独立审计方式,也可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统筹实施,由同一审计组一并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职能职责、所在地方资源环境特性和保护事项等,分别确定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同时,审计机关应当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或者有关部门管理数据资料反映的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进行审计,并积极利用测绘遥感、地理国情监测等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数据的分析查验。
《办法》提出,审计机关应研究建立健全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对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对审计评价为“较差”“差”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或者提醒谈话,同时责成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委或者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进行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依法依规进行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逐步探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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