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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缩短档案开放期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档案法

来源:《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21日 03版) 发布时间:2020-06-21 17:26:32 浏览次数: 【字体:

《光明日报》( 2020年06月21日 03版)

光明日报北京6月20日电(记者刘华东、陈慧娟)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档案法。新法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一章,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介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逐渐转向数字管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明确。为此,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新法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此外,新修订的档案法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25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25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25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新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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