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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来源:省地方志办 发布时间:2010-12-29 14:44:00 浏览次数: 【字体:

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续修<四川省志>断限的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出版物编辑标准规范的最新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志•凡例》和《<四川省志>编写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四川省志》(1986-2005)编纂工作。
                                                                                二OO八年七月二日

                                    四川省志•凡例

     一、本书系首部《四川省志》续编,总名《四川省志》(1986-2005),由独立出版的93卷构成。各卷(专志)名称为《四川省志•××志》(1986-2005)或《四川省志•××志》(特色志),设中英文目录。
     二、本书编纂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客观地反映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本书续载前志下限以后的事项;补载、更正前志漏载、误载的某些事项;简要复载前志记载后变化不大的某些事项;升格详载具有地方特色的某些事项。
      四、本书上限一般起自1986年,前志未设之专志或篇章从事物发端写起;下限一般截至2005年。
      五、本书记述的地域范围以断限期内四川省行政区划为准(含1997年前今重庆市范围)。
      六、本书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为主。
      七、本书总类卷设序言、凡例、总述、卷目等,为各卷之首,全书之纲。关于自然环境、建置沿革、经济与社会历史发展状况等基本省情在总述中作简要复载或反映。大事纪述卷客观记述四川1986-2005年自然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历史事件,为全书之经。各专志卷根据社会分工和学科分类的实际,按照“以类相从”或“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设立,为全书的主体部分。各专志卷以篇、章、节横分类别,节、目以下纵述史实,立足反映四川省行政区域某一事物(事业、行业)断限期内历史与现状的全貌。人物志卷采用传、录、表诸种表述形式,坚持“生不立传”原则,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载入相关专志。附录卷主要辑存重要文献、补载前志遗漏史实、收录本书编纂始末等,为各卷之末。
      八、本书采用现代规范书面语体文、记述体,寓观点于记事之中。表述力求准确、朴实、简洁、流畅、合乎语法。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数据、计量单位的使用和引文注释的书写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书使用公元纪年,各卷正文(除引文外)采用第三人称表述;除涉及人名、地名、纪年和简称等项采用括注外,其余采用脚注的方式对文稿中的某些问题作必要的简短注释。
      十、本书图片分为插页和插图,插图和表格均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序编号;所用地图均以省测绘局审定者为准。

      《四川省志》编写细则

      为了规范《四川省志》(1986-2005)编纂工作,根据《<四川省志>(1986-2005)编纂方案》、《四川省志•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第二轮修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编写细则。
编纂《四川省志》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求实存真、经世致用,力求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相统一;表述要准确、朴实、简洁、流畅,合乎语法和志体规范;涉及史实的文字、图表、数值等内容要准确无误,名词、术语、符号的使用要统一。其具体编写要求如下:
     一、书名
     本书总名《四川省志》(1986-2005),由独立出版的93卷构成,大体按照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特色(志)等类别排列,并分别编以序号。各分卷名称为“《四川省志•××志》(1986-2005)”或“《四川省志•××志》(特色志)”,如“《四川省志•财政志》(1986-2005)”、“《四川省志•川酒志》(特色志)”等。
    二、断限
    本书各分卷上限一般起自1986年,可因事而异,适当上溯或下延(缘由应写入各卷的“编辑说明”中),前志未设之专志或篇章从事物发端写起;下限一般截至2005年。
    三、体裁
    本书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为主。其中“述”指总述、各专志概述;“记”即大事纪述卷、各专志大事记(收入专志附录中);“志”即各专志;“传”即人物传;“图”即图片;“表”即表格;“录”即附录卷、各专志附录;“考”即对所记事物的考证。
    四、结构
    本书由总类(含序言、凡例、总述、卷目等)、大事纪述、专志、人物志、市(州)概况、附录构成。
    各分卷基本构架为:
    图片插页、编纂机构人员署名、编辑说明、目录(中、英文)、概述、正文(分篇、章、节、目)、附录、编后记。
    各专志的篇目设置,应合乎学科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体现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行业)特色,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
    篇章节均以事命题,高度概括,一般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简明扼要。标题前冠以序号,篇章节目使用分级标题。各篇单独编排章节序号,篇、章、节一律用汉字数词标示(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等),以下目次分别以“一、二、三……”;“(一)、(二)、(三)……”;“1、2、3……”等形式标示。条目层次不宜过多。
    各专志附录相同标目及排列顺序:
    人物表(包括领导人、专家、全国劳模等)、大事记、文献辑存、统计表、专题记述等项目。
    五、文体
    本书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横排竖写,述而不论”,即将所记内容事项横分门类,纵述发展历史,不加评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除引用历史文献外,概不使用文言文或口语,并尽量避免文白夹杂和方言土语。行文力求准确、朴实、简洁、流畅、规范,杜绝浮文、空话、套话。
    六、用字
    本书行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要求,使用规范汉字(主要依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使用汉语简化字,不用繁体字、异体字(但在引用古籍或用作姓名时,遇到个别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可以保留繁体字或异体字)。本书中如出现外国语言文字,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七、数字
    本书数字使用应准确无误,合乎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运用统计数字,应遵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四川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字为准。出现歧义的数字资料时,应尽量选用原始报表的数字资料,或以业务部门的有效数据为准。凡统计数字,应注明年份,一般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应注意上下文、正文与表格之间的数字相一致。
    关于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的使用情况,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下列各项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
    2.计数与计量的数值(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约数等)。
    3.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及表格、年表中的数字。
    4.代号、代码和序号中的数字,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下列各项必须使用汉字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例如:二万五千里长征、第三世界、“十五”计划、五省一市、第四方面军、某部五连一排二班、相差十万八千里等。
    2.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几”字的约数。例如:七八个人、二三十种、十之八九、五十四五岁、十几双、三千几百年等。
    3.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应在其后括注阿拉伯数字公历年份。
    4.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的数字,应使用汉字数字。当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时,应用间隔号“ •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如“一二•九”运动;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如“五四运动”、“七七事变”等。
     5.竖排文字中的数字,除与字母连用可顺时针转90度排外,一律改用汉字数字。
    (三)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
    1.凡4位和4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从小数点起向左或向右每3位数分成1组,组间留一空隙)。
    2.凡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改写成以万、亿为单位的数字。一般情况下,不得以十、百、千、十万、百万、千万、十亿、百亿、千亿为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345 000 000公里可写成3.45亿公里或34 500万公里,但不能写作3亿4500万公里或3亿4千5百万公里。
    3.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字不能移行。
    八、时间
    本书一律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全称书写,不得省略前两位数字。如“1989年”,不能写成“89年”。
本书行文若涉及有必要交代当时的帝王年号纪年时,在公元年代后括注帝王年号纪年。如:“1764年(清乾隆二十九年),全国人口约为二亿零五百六十万人,到1835年(清道光十五年)增至四亿多人。”在引用原始文献时,中华民国以前的年份一律用当时历史纪年即用帝王年号纪年,即先书写朝代年号,然后括注公元纪年,年号纪年年份一律用汉字数字,括注公元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如“清光绪二年(1876年)”。
    公元前年份必须写明“公元前”三字,如系两个连接的公元前年份,后一个可简写为“前××年”,如“公元前770-前440年”。公元后年份不必写出“公元”二字。
    关于“××年代”的表述,一律采用在公元年代个位数零后加“年代”的写法,如“1980年代”,即表示“20世纪80年代”。
    民国年份换算成公元年份的计算方法是,在民国年份数字上加“1911”。如“民国38年”,即“1949年”。
    行文中除非引文,不得使用“今年”、“明年”、“本月”、“上月”等时间名词;亦不得使用“前不久”、“最近”、“目前”、“多年前”、“解放后”等不具体的时间概念。
    九、标点
    本书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律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为准。标点符号写在行内,每一标点符号占一格,但不能出现在移行的头一格。书名、篇名、报刊名、文件名等一律用书名号,书名和篇名连用时在两者之间加间隔号“ • ”。应特别注意表示否定意义的引号的使用,如“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名词必须加引号。注意连接号的使用:“~”浪纹号用于连接相关的阿拉伯数字或代表数量的字母,表示数值范围,如: 10%~20%,30~50km。但时间之间的连接号用“-”,如:1986-2005年。
    十、注释
    凡涉及引文,应注明资料出处。引文注释应遵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引文宜少,应尽量直接引用原著,少用转引;若系转引,须注明转引出处。引文应忠实原文,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有错,可在错误字词后加方括弧“[ ]”予以注释纠正。
    引文注释标注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执行。其主要格式如下:
引用专著的标注形式为:“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文献的第一版不著录版次,其他版本说明应著录。例如:
    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
    唐宗贤,朱斌主编.高等数学上册.第2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6:102
    (德)拉达伊D著.焊接热效应:温度场与变形.熊第京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38
    黄蕴慧.国际矿物学研究的动向.见:程裕淇等编.世界地质科技发展动向.北京:地质出版社,1982:38~39
    引用连续出版物(期刊)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作者•论文名称•出版物名称,出版年(期号):页码”。例如:
   何龄修.读顾城《南明史》.中国史研究,1998(3):167~173
    李培林,丁少敏.评价农民生活水平的综合指标体系及其应用.社会学研究,1990(2):65~68
    专著或报纸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专著主要责任者.专著题名:其他题名信息.版本项.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的页码[引用日期].”。例如:
    白书农. 植物开花研究//李承森.植物科学进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146-163.
    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赵均宇.略论辛亥革命前后的章太炎.光明日报,1977-03-24(4)
    引用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份、字别、文号、标题。但本书正文涉及文件者一律不用文号,只写明发文单位和文件名称。
    引用档案资料,应注明存放该资料的档案馆(室)、全宗号、案卷号、页码。
    除涉及人名、地名、纪年和简称等项采用括注外,其余一律采用脚注。脚注在两条以上时,其序号使用①②③……形式排列。
    十一、计量
    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书写规则,均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有关量和单位的书写规则(GB3100-1993~GB3102-1993)的规定执行。
    度量衡单位,使用标准的公制。除公里、公顷、公斤以外的“公字号”单位一律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面积中的“公亩”,应改为百平方米;重量中的“公分”、容积中的“公升”,应分别改为“克”、“升”。市制一般不用,必要时可用“亩”。
    旧时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当时史实时可以使用,但应做出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温度使用摄氏温度,不用华氏温度和列氏温度。摄氏温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0℃。
    当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如130m、100km。
    行文中,除非公式图表,不能在文字之间夹杂使用物理符号、数学符号、计量单位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它符号。例如:
    正确的写法 √ 错误的写法 ×
    钢轨每米重量 钢轨每m重量
    长度大于15米 长度>15m
    铁的百分含量 铁的%含量
    水温25℃ H2O温度25℃
    行文中,当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字时,可在最末一个数字后面列出计量单位名称,前几个数字后的名称可以省略。如“1952年、1957年、1980年中国的钢产量分别为135、535、3712万吨”。
    十二、名称
    慎用简称。行政区划、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应用全称,若全称较长,重复出现时可适当采用简称。如“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可简称为“省经委”。切忌滥用词不达意、容易含混的简称。有的不宜随意简称的,即使民间已成口语习惯,也要用全称,如“文革”应改为“文化大革命”。
    书写当时名称。不同时期的国家、机构、职务、地名等,均以当时名称为准写入志书,不得以后来的名称代替,以便如实反映当时的真实历史面貌。如“×××1995年毕业于四川工业学院”,不能写成“×××1995年毕业于西华大学”,因四川工业学院于2003年才改名为“西华大学”。使用后来发生变化的地名,应在其首次出现时注明今地名,例如:“内江县(今内江市东兴区)”。本书涉及政区地名时,应注意1997年3月重庆设中央直辖市之后的行政区域变化,若原属四川省管辖但在行政区划调整后划归重庆的地名,入志时需注明“今属重庆市”(参照《辞海》最新版本),如“杨尚昆:1907年出生于四川省潼南县(今属重庆市)。”使用行政区划或机构名称时,应注意名称的演变。使用地名时,应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地名使用的若干规定》。
    慎用译名。凡外国地名、人名及党派、机构、报刊等名称,均以新华社的译名为准。如无新华社的译名,须在其首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原名(用印刷体书写),并在上下文中保持中文译名的前后一致。
    十三、人称、称谓
    本书一律用第三人称记述,不得使用“我国”、“我省”、“我市”、“我局”、“我委”、“本单位”、“我党”、“我军”等第一人称叙述。
    入志人物直书其名,可在其首次出现时于姓名前加职务、职称称谓,除非引文,不在人名之后加“同志”、“先生”、“教授”等称呼。如系有字、号的中国人,可在第一次出现时记其字、号,之后只写其姓名即可。人名后可括注其生卒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同名人物同时出现时,括注籍贯等以示区别。
    十四、图片
    本书力求图文并茂,简明扼要,一目了然。本书图片处理,应充分利用数码技术等现代化的制作手段。图片应精心制作,合理使用,力求清晰。
    本书图片包括绘制图片和照片。图片按其摆放位置,可分为插页和插图。插页主要用彩色图片;插图主要用黑白图片。尽量选用和本地、本行业(专业)密切相关并能较好反映其重大发展变化情况的图片。
    《人物志》中列传的人物,应尽可能配照片。
    绘制图片包括地图和专题图,如政区图、示意图等。凡涉及国界的地图,应严格按照国家测绘部门最新版地图绘制。物产、资源图等应使用国家测绘部门的底图绘制。凡地图均须经四川省测绘局审定。
    十五、表格
    本书表格,应制作规范,清晰简明。各表设计应包括表号、表题、表文、单位、表注等项目,要素齐全,数据准确。表号的编法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一篇中的第三个表,写为“表1-3”,依此类推。表的排序编号写在表格的左上角,表题写在表格上面居中,表注紧接表格之下。字距、行距等须一致,数字的单位要上下对齐,数码多的以靠后排齐为准。表格左右不画边线。
    十六、署名
    本书各分卷应统一编纂者署名格式,名副其实地体现修志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分工负责情形。署名格式分为以下几级:
    (一)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名单
    1.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四川省志》审核委员会成员
    3.《四川省志》总编、副总编
    4.本分卷(专志)责任总编
    5.本分卷(专志)责任编辑
    (二)《四川省志•××志》编纂机构成员名单
    1.《四川省志•××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含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2.《四川省志•××志》评审组成员
    3.《四川省志•××志》主编、副主编
    4.《四川省志•××志》编辑(撰稿)、编务人员
    以上署名位于各分卷图片插页之后,“编辑说明”和“目录”之前。书脊、版权页不署主编姓名。

来源: 省地方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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