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志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省地方志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三)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拟订全省地方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五)拟订《四川省志》编纂方案,组织《四川省志》的编修,承担审查验收具体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省各级地方综合年鉴工作; (七)组织《四川省志》编纂工作; (八)负责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九)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提供省情信息咨询服务; (十)组织开展旧志整理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责任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综合处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对象名单,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名义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522965 |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
责任主体 | 省志工作处、市县志工作处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等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28-86522965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