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府法〔2011〕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权力清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川府法函〔2011〕164号)要求,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三次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了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九条、新修订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保留省志编委其他行政权力1项——“对地方志书出版程序及志书内容进行检查”,在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运行。
按照省纪委要求,省志编委在全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对该项行政权力的目录、事项以及地方志书违规出版和内容违法查处工作流程图、监察点信息、廉政风险防控信息等进行分解和完善,审核通过后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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