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制办公布省志编委行政权力清理结果
2012年07月03日省法制办通过省政府网站公布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清理后的行政权力结果共12项,其中其他行政权力12项,授权1项。
省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727/10866/2012/7/3/10216164.shtml
四川省法制办2012年7月3日公布省志编委行政权力事项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450720574-Z-001000 |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2 | 450720574-Z-002000 | 拟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3 | 450720574-Z-003000 |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志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4 | 450720574-Z-004000 |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年鉴社 |
5 | 450720574-Z-005000 | 搜集、保存四川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四川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6 | 450720574-Z-006000 | 组织开发利用四川地方志资源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7 | 450720574-Z-007000 | 组织审定编入四川地方志书内容与议定编纂四川地方志书中的重大问题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8 | 450720574-Z-008000 | 组织对四川省各市(州)志书的审查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9 | 450720574-Z-009000 | 每20年完成一轮四川地方志书编修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10 | 450720574-Z-010000 | 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11 | 450720574-Z-011000 | 对四川省各市(州)已出版地方志书进行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12 | 450720574-Z-012000 | 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四川省级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 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修志完成后,移交方志馆。 | 其他行政权力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
行政权力事项
其他行政权力类 共12 项
序号 | 1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四川省地方志工作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2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拟定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3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3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志书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4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4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组织编纂以四川省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四川年鉴社(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5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搜集、保存四川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6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6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组织开发利用四川地方志资源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7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7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组织审定编入四川地方志书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8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8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组织对四川省各市(州)志书的审查验收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地方志的编纂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地方志工作规划,制订编纂方案; 二、组织、指导和检查地方志编纂工作; 三、组织审定入志内容与议定编纂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对志书的审查验收。 第九条: 公开出版发行省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的机构审查验收,市级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9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09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每20年完成一轮四川地方志书编修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10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10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11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11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对四川省各市(州)已出版地方志书进行备案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序号 | 12 |
行政权力编号 | 450720574-Z-012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统一管理、妥善保存四川省级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 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修志完成后,移交方志馆。 |
实施主体 | 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制办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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