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7-27 08:28: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保证志书质量,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四川省第二轮修志工作的通知》(川委厅[2005]47号)中规划的四川省续修(新修)市(州)、县(市、区)志书的审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两级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负责市、县级志书的终审验收工作。参加终审验收的人员应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责任感严肃、认真、负责地履行终审验收职责。
第四条  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分别由省、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查验收的程序:
(一)市(州)志。市(州)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市(州)人民政府复审;省、市(州)志审查验收小组终审验收;省政府批准出版。
(二)县(市、区)志。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人民政府复审;市(州)人民政府或授权机构终审验收,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第六条  审查验收各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初审。主要对志稿的政治观点、体例结构、记述内容、史实数据、行文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查。须组织有相关行业和部门专家参加的志稿评议会。
(二)复审。主要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统计、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保密部门审查,同级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须组织有同级政府领导参加的志稿评审会。
(三)终审验收。着重把好政治关和体例关。须组织政府有关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保密、统计、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会审。
第七条  志书编纂部门根据终审验收会审提出的有关意见修改后的定稿(含图片)在交付出版前须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实行分级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未经审查验收合格和未获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志书一律不得交付出版。
第九条  对市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主要遵照以下质量标准:
(一)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严格遵循宪法和保密、统计、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外事政策。
(二)符合志体。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并用,以志为主。横排纵写,直陈其事,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三)结构得当。篇目设置符合现代科学分类与社会分工实际,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标题以事命题,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
(四)求实存真。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翔实,数据准确;主体资料基本齐全,重大史料无遗漏;系统性强,详略得当。
(五)表述规范。除引文外,均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行文严谨、朴实、准确、简洁、流畅,符合《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出版物行文规定。
(六)配图贴切。选用图片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规定。图像真实,主题突出;构图严谨,配置得当;资料性强,存史价值高。
第十条  上报省、市政府或授权机构终审验收的送审稿应达到齐、清、定标准。齐:凡例、目录、正文、图、表、照片、编后记等要齐全。清:志稿字迹和图片均要清晰,装订成册。定:送审稿必须是经同级政府审查后批准上报的志稿。
第十一条  志稿上报终审验收时,送审单位要认真填写志稿审查验收意见书,按审查验收的质量标准逐级签署意见并同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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