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3-27 08:28:2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统一规范全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保证志书质量,根据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出版物行文规定,结合第二轮修志实际,
特制定《四川省第二轮市县级志书编纂规范》。
一、志名
志名均以志书下限时的行政区划名称冠名,并括注断限时间,如《名山县志》(1986-2000)。
分卷出版的市、州志,分卷名称前应冠市、州志名加间隔号,如《成都市志?地理卷》(1986-2000)。分册出版的市、州志,应注明册数。
市辖区志应冠市名,如《宜宾市翠屏区志》(1986-2000)。
二、断限
第二轮志书上限一般为1986年,下限一般为2000年。新设政区或政区范围有变化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溯、下延。新修志书上限尽量上溯至始建政区年代。
三、 体例
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考等体裁,以志为主。
篇目设置应合乎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门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排列有序,特色突出。篇、章、节、目均以事命题,一般采用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简明规范,准确涵盖记述内容。章节体运用分级标题,题前冠以序号。篇章节次用汉字数字标示,如:第一篇、第二章、第三节等,以下目次分别以“一、二、三……”、“(一)(二)(三)……”、“1.2.3……”等形式标示。条目体以字体、字号区分层次,标题前不冠序号。
志书目录一般列至篇、章、节三个层次,目及子目在索引中反映(条目体类推)。无索引志书,节下目次和人物传传主名应列入目录。
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均采用规范的现代汉语(书面语)记述体。横排纵写,直陈其事,述而不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行文力求准确、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杜绝空话、套话、浮夸或渲染,注意与总结报告、教材、新闻报道和文学作品等相区别。
四、文字
文字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和《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2年发布)。
除引文和特殊需要用字外,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收录的汉字为准。引用古籍中未简化的繁体字或用作姓名中的繁体字应保持原貌。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用国家通用的汉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五、标点
标点符号的使用一律以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1995)为准。
(一)标点符号不出现在一行之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标点符号的书写一般占一个字的位置;破折号、省略号以及长横连接号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半字线连接号占半个字位置。
(二)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一律用书名号标示;书名与篇(章、卷)名之间的分界用间隔号标示,如《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引文或具有特殊含意的词语用引号标示,如“文化大革命”。
(三)连接号的使用:
1.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使用浪纹式连接号“~”,如150~200千米、36~39℃。
2.引文著录、行文注释、表格、索引、年表等年月日的标记,年月日之间使用半字线连接号“-”,如1994-09-30。
3.相关的时间或字母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使用一字线连接号“—”表示时间起止或产品类型等,如鲁迅(1881—1936)、TPC—3。
4.相关地点之间或相关名词构成一个意义单位时,使用长横连接号“──”,如“北京──广州”直达快车、秦岭──淮河以北地区。
六、名称
(一)各种名称首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如全称过长,可在首次出现时括注简称,以便后文使用,如“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简称为“市工商局”。简称应概念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有的不宜随意简称,即使民间已成口语习惯,也要用全称,如“文化大革命”,不宜简称为“文革”。
(二)不同时期的机构、团体、职务等,一律使用当时的名称,以便如实反映历史面貌。地名应使用省地名委员会公布的标准地名,并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国地名委员会、铁道部、交通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1987年发布的《关于地名使用的若干规定》。历史地名一律使用原名,并括注志书下限时的地名。市州志使用县以下地名时,应冠所在县区名。
(三)植物、动物、矿物等名称,应使用标准学名,必要时括注当地俗名或拉丁文。
(四)使用外国各种名称,均以新华社译名为准。若无新华社译名,须在首次使用其它译名时括注外文原名。科学术语凡有中文定名的,一律使用中文名称,首次使用时括注外文原名全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可使用现行通用名称。
七、称谓
(一)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一律用第三人称。政区、机构、政党、军队等均直书其名。不使用“我市”、“我局”、“我党”、“我军”等第一人称称谓。可用“全市”、“县内”等代称,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
(二)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入志人物直书姓名,不加褒贬之词。不在姓名后加教授、先生、局长等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时,姓名之前可冠职务、职称。需使用字、号、曾用名等,在首次使用时应括注。外国人名在首次出现时应括注外文原名。同名人物,应分别在志书首次出现时括注其生卒年或出生地,或在姓名前加身份词。
八、时间
(一)清代及清以前按各朝代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汉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如:清咸丰三年正月初二(1853年2月9日)。
民国时期采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并在每节(目)首次出现时括注公元纪年。如:民国15年(19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使用公元纪年,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二)公元前年份须写明“公元前”三字,公元后年份除公元100年以内加“公元”二字外,其余不加。
(三)公元纪年须用阿拉伯数字全称书写,不得省略前两位数字,如1995年不能写成“95年”。
(四)时间表述要准确。不用“今年”、“本月”等时间代名词;同一段落中为了节省文字,可用“同年”、“同月”等;不用“最近”、“不久以前”、“目前”等不确切的时间概念。
九、计量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发布的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93)的规定执行。
(一)度量衡单位,使用标准公制。除公斤、公里、公顷以外的“公字号”单位一律停止使用。如长度中的“公尺”、“公分”、应分别改为“米”、“厘米”。公斤、公里也可用千克、千米表示,但应在记述中保持前后一致。市制一般不用。
(二)中国历史计量单位和外国计量单位,如“斗”、“石”,英制的“哩”、“码”、“磅”等,在引文或叙述历史时可以使用,但应作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注释。
(三)温度采用摄氏制,不用华氏制和列氏制。摄氏度用阿拉伯数字和符号表示,如38℃。
(四)在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时,符号前面的数字应用阿拉伯数字,如80m、200km。
(五)统一行文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不得文字和符号交互使用。原则上,行文中的计量单位用汉字表述,如“平方米”、“千克”;公式和表格中的计量单位用符号表述,如“m2”、“kg”。
十、数据
    (一)使用统计数据,应遵照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凡国家规定的统计项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可采用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数据不得前后矛盾,正文与统计表中数据要一致,单项数值之和要与累计数值一致。
    (二)凡入志数据均以统计指标体系为依据。数据必须严格核实,科学分类,尤其要注意搞清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切忌错用、误用、滥用。
(三)经济指标的使用
1.反映一地综合经济发展,采用反映宏观经济的“结构指标”、“人均指标”、“效益指标”。
2.反映经济总量,使用不受转移价值大小影响,能确切地反映当地工作成效的“增加值”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GDP)”及各行业“增加值”等指标,不用“总产值”指标。
3.反映经济增长,使用反映一定时期经济总量的“时期指标”,一般不用“时点指标”。反映经济增长速度,一律用可比价格计算。
4.按照统计学规定的方法计算“是多少”、“增加多少”、“增长速度”、“发展速度”等经济指标。动态相对数以百分数、倍数表示。行文中反映“超过”、“增加”或“下降”、“减少”等情况,应减去基期数值。
十一、数字
数字使用应符合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
(一)下列情况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如:公元前8世纪、20世纪90年代、1986年10月10日、18时45分30秒等。
2.计数与计量的数值。如正负数、小数、分数、百分比、比例等。
3.代号、代码、序号中的数字。
4.引文标注中的版次、卷次、页码,除古籍应与所据版本一致外,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
1.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如:一般、星期六、四分五裂、五四运动、八九不离十、第三产业等。
2.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或带“几”字的约数。如:五六吨、十七八岁、一百四五十元、五十几套、一千几百年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隔开。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数字,如“七七”事变、“三八”妇女节;对可能产生歧义者,应用间隔号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如“一?二八”事变、“一二?九”运动。
4.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但括注公历年份时用阿拉伯数字。
5.序数用汉字数字表示,如“第二十四军”、“第一名”。
(三)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
1.凡统计数字,小数点后根据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数字。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和5位数以上(含5位数)的数字,以万、亿作单位,如800 000棵写成80万棵,678 036 795写成6.78亿元,不得写成6亿7千8百万元。
2.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个多位数不能移行。
十二、表格
(一)统计表设计要简明、规范。统计表主要包括表头、行标题、列标题和数字资料四大部分。必要时可在表的下方加上表外附加。
1.表头包括表号、总标题和表中数据单位等。总标题应简明地概括统计表的内容,地域(单位)、时间、事项各要素缺一不可,居中排列。表号排在表头左部,编排以篇为单位,依次排列,如第五篇第二个表,标为“表5-2”。若表中数据是同一计量单位,放在表头右部。若表中各指标计量单位不同,则计量单位放在列标题指标名称后。一份多页表格,应从下页起在表头左部标明“续上表”字样。
2.行标题和列标题安排在表的第一列和第一行,表示数据的类别名称和指标名称。列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用竖线分开,而行标题和指标数值之间不必用横线隔开。表的左、右两边不封口。
3.表外附加放在表的下方,主要包括资料来源、指标注释和必要的说明。
(二)统计表中数据应右对齐,有小数点的以小数点对齐。没有数字的表格单元用“—”表示。数据不足最小单位数,如出现“0.00”时的表格单元用“……”表示。
(三)统计表均须注明资料来源。
十三、图片
(一)图片选用要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规定,无广告色彩。图像真实,主题突出,配置得当,存史价值高。要尽量选用与地区、行业密切相关并能较好地反映地区、行业各时期重大发展变化情况的图片。入志人物图片要严格控制,除确定适当的级别标准外,还要充分考虑其代表性、广泛性及史料价值,切忌过多过滥。
(二)地图以省测绘部门最新公开出版的资料为准,注明比例尺度。
(三)入志图片须配时间、文字说明。
十四、人物
人物部分一般采用传、录、表三种表述形式。入传人物要严格控制,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一般1000~3000字。在世人物的突出事迹以事系人载入志书相关部分。对影响很大又未达立传标准的人物,在人物录中反映,字数控制在300字左右。革命烈士、劳动模范、高级官员等,在人物表中反映。
十五、引文
引文应尽量引用原著,少用转引,若系转引,须注明转引出处。引文应忠实原文,不得任意改动,若原文有错,可在错字词后用“[ ]”号括注纠正的字。
十六、注释
凡涉及引文,应注明资料出处。注释应遵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注释的主要格式按照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7714-87)执行。
(一)引用专著的标注形式为:“作者.书名.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例如:“刘少奇.论共产党员的修养.第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6”。
(二)引用连续出版物(期刊)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作者.论文名称.出版物名称,出版年(期号):页码”。例如:“李四光.地壳构造与地壳运动.中国科学,1973(4):400~429”。
(三)引用报纸中析出文献的标注形式为:“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报名,出版日期(版次)”。例如:“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新思路.人民日报,1998-12-25(10)”。
(四)引用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文单位、年度、字别、文号、标题。
(五)引用档案资料,应注明存放该资料的档案馆(室)、全宗号、案卷名、案卷号、页码。
(六)除涉及人名、地名、纪年、简称等项采用括注外,余均采用脚注。当一页有两条以上脚注时,应用“①②③……”排序;同一出处者,合并为一条注。
十七、署名
(一)志书封面署市(州)、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名。
(二)以下署名置于志书“前置图片”之后:
1.编纂委员会成员
2.主编、副主编
3.编辑(总纂)、编务人员
4.审稿人员
(三)以下署名置于附录中或编后记之前:
1.初稿撰写人员(部门)
2.资料提供人员(部门)
(四)书脊、版权页、扉页不署主编姓名。
十八、索引
(一)索引条目要求分类标准统一,名称概念清楚,选取范围适度,忠实主题原意,具有信息价值和检索意义。
(二)市县级志书索引一般应具有目与子目(志书目录未列入部分)索引、大事索引、人名索引、地名索引、图表索引等基本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可编制综合索引。
(三)志书的序言、凡例、目录、注释、编后记等不编制索引;附录一般也不在索引范围。
(四)索引条目一般采用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法排列,以有利于计算机管理和国际惯例接轨。以外文字母、阿拉伯数字开头的条目集中排列在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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