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21 19:58: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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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概述

司法行政为我国近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专门机关始自清末。1906年清政府推行“官制改革”,在中央将刑部改为法部,为全国最高之司法行政机关。1910年秋,四川将提刑按察使改为提法使,设提法司,掌管全川司法行政,监督地方各级审判、检察和监狱机构。从清末至民国时期,四川司法行政机关,曾四立四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亦经历了建立、撤销、再重建的演变过程。1955年和1980年四川两度建立省司法厅和市、地、州司法局(科)。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其性质、任务和职能范围比之旧中国的司法行政,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担负着管理法学教育、法制宣传、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民间调解以及司法外事等繁重任务;在工作的指导方针、方法、措施以及事业的发展和成效上,与旧中国的司法行政亦迥然不同。

法学教育一直受到清王朝和国民政府的青睐,以培养为地主、官僚和买办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司法人才。在四川,清末即开始设官立法政学堂。到民国初年,四川公立和私立法政院校达二、三十所之多。抗日战争时期,一些沦陷区的法政院校西迁四川,使四川法学教育再次进入一个繁荣时期,为四川司法机关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以下简称建国后),废除了旧法统,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非常重视培养人民自己的政法人才。50年代,四川建立了西南政法学院、四川政法干部学校,还通过选送干部到中央政法院校、自办训练班等办法,对全省50%以上的政法干部进行了法律专业培训。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四川又建立了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劳改警察学校和一些市、地政法(司法)干校,以及大力开展大专性质的电教、函教和组织自学考试等,使政法干部除向正规院校输送培养外,又朝着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培养方向推进的新局面,仅1981~1985年轮训干部4635人,短期轮训25914人次。

清末,政府为“预备立宪”开始在官方和民间兴起一阵法制宣传热潮。为使法律知识“普解于人民”,四川总督曾“躬率司、道及后补道、府,限时齐集研究”法学知识,并采取多种形式向人民进行法制宣传。到民国时期,还采取设学设课、宣讲演说、报刊告示、民众通俗宣传等方式,宣传各种法律法规。但多在大中城市和机关、法团进行,而广袤的乡村对国民政府的许多重要法律却鲜有人知。建国后,法制宣传作为教育全民的重要内容,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共各级党委与政府的重要任务,发动全党动手,各级司法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结合各个时期的政治中心、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以及配合对各种犯罪活动的打击,开展声势浩大、形式多样、时间持久、深透城乡、家喻户晓的法制宣传活动,并掀起一个接一个的法制宣传教育热潮。1985年,四川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普及法律知识教育规划,使法制宣传迈上了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对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以及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监狱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在旧中国历代政府都极为注重强化监狱工作。清末仿行西方法制时,便开始实行某些监狱改良政策。由于清王朝和国民党政府政治腐败,司法与立法严重脱节,有的“新监狱”在改良上虽有所成效,但不过是凤毛麟角,而大多“旧监狱”仍“真活地狱也”。四川解放后,1951年和1956年先后创办新型的劳动改造与劳动教养。30多年来,四川司法行政一直坚持劳动改造以“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动教养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政策方针,并努力把劳改、劳教场所朝着办成改造人的特殊学校的方向发展,使大批犯罪分子和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劳教人员,改造成了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还为国家创造了巨大财富,35年中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累计达49.73亿元。

1912年3月,四川司法司以命令形式颁布的《法院编制暂行章程》中规定审判中设辩护士,代理、辩护诉讼案件,并规定律师与判事、检察官资格一样,任职三年以上者可补控诉院(分院)判事、检察官,五年以上可补上审院(省高院)判事、检察官。1913年,成都、重庆即正式出现了律师。北洋政府时期还视“律师制度为司法上三大制度之一,所以任当事人之辩护,防司法官之擅专,关系至为重要”,以“收相互为用之功”,成为与检、法相互制约的重要手段之一。到抗日战争时期,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四川(不含原西康省)律师曾发展到545名,其中还有当时蜚声中外的“七君子”沈钧儒、史良等在重庆挂牌开业。在旧中国的律师中,确也不乏正义和思想进步的人士,但从整个而看,作为自由职业者的律师,由于阶级的局限性,许多律师不过是反动统治阶级的附庸。还有一些律师,串通法官,包揽诉讼,甚至对当事人明欺暗诈,巧取豪夺等。而国民政府所推行的“平民法律扶助”“优待抗敌(日)军人家属”等政策,只不过是官样文章而已。建国后,旧律师制度和旧律师活动受到人民政府的废除和取缔。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1955年四川开始建立人民的律师制度。新中国的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才真正成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捍卫者。1959年后,四川律师工作中断。1980年新中国的第一个律师法《律师暂行条例》颁行,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四川的律师事业和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壮大。到1985年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242个,律师工作人员发展到2587名。5年共办理各项法律事务1009092件,在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澄清讼源为目的的公证制度,四川始于1939年。国民政府从维护其私有制度出发而执着推行,反复督饬,四川高等法院曾采取一系列措施,使四川公证有较大发展,至1947年,公证处和公证分处发展到70个,占当时全国公证机构总数557个的12.5%;有公证人员291名;该年办证10045件,占全国办证总数100686件的9.9%。四川解放初期,为了保护国家经济建设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和1954年便开始分别在成都和重庆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公证处,开办公证事务。1959年后,国内公证停办。1980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后,四川公证很快得到复苏。特别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至1985年公证机构发展到217个;公证人员达到533名;办证范围和业务逐步扩大和上升,5年共办证321686件,其中1985年即达191554件,列为全国第五位。

作为息讼解纷的民间调解,在四川源远流长,素有民间自为调解之习俗。清末,四川总督巡抚衙门批准颁行《息讼所章程》,开始在各地建立官办息讼所。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将乡镇调解列为“实施地方自治之要务”,并颁布一系列法规,要求建立区、乡、镇调解委员会,处理百姓“鼠牙雀角之争”。但这些组织的建立在四川却“百不得一”,民间仍盛行自为调解,且多为族长、士绅、帮主会首、乡保甲长所垄断,成为维护封建礼教和旧法律,恃强凌弱的工具。建国后,民间调解作为各级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引导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之一,得到各级政府的极大重视。四川从1951年底即开始建立各级人民调解组织,35年来,一直得到较正常的发展。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曾遭到破坏和干扰,但由于形势的需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1972年便开始在农村公社和城市街道整顿和重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到1979年全省绝大多数公社、生产大队和城市街道、工厂、矿山普遍恢复和重建起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调解人员70多万人。1980年后,民间调解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从乡村到城市街道、从工厂到矿山的民间调解组织网络。到1985年各类调解组织达100707个,有调解人员1023265名。广大调解人员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每年调解民间纠纷均在百万件左右,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35年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四川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在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服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岗位上做出了成绩,为四川司法行政工作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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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一章 司法行政机构.pdf(956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二章 法院管理.pdf(376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三章 法学教育.pdf(1.31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四章 法制宣传.pdf(1.76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五篇 监狱、劳动改造、劳动教养.pdf(2.56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六篇 律师.pdf(2.26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七篇 公证.pdf(1.79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八篇 民间调解.pdf(1.75M)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九篇 法学研究.pdf(281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第十篇 其他.pdf(222K)

《四川省志·公安·司法志》司法篇 附录 编后记.pdf(1.26M)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终审:何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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