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劳动志》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10 16:36: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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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劳动志》概述

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劳动管理,是生产关系中劳动关系方面管理工作的总称。

四川总督丁宝祯在成都创办四川机器局,开四川企业劳动管理的先河。1890年和1902年,重庆、万县被迫辟为商埠,外国资本涌人四川,促进了四川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四川近代工人队伍也随之诞生。1903年,四川总督岑春煊在成都设立官办劝工总局,锡良接任总督后,通饬各州、县设立劝工局。1908年九月,设劝业道。这些机构设立后,对培训学徒手工技艺、招募工人才开始有了相应规定。

1913年四川省行政公署实业司对全省制茶厂“职员薪资费”的规定①(①见民国二年《四川政报》。),1914年四川巡按使公署对全省磺厂“雇用”和“俸薪”的规定②(②见民国三年《四川政报》。),是民国时期四川省最早的劳动管理。但直到1941年,四川省未设劳动管理机构,是由建设厅、民政厅分管部分劳动业务。1917年到1934年,四川缺系统的劳动管理史料,未设劳动管理机构。1942年四川省政府成立社会处,西康省政府组建社会处,但都只管理部分劳动工作。

1932年底,川陕省临时革命委员会颁布《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规定,省设劳动委员会,其管理机构有社会保险局、劳动介绍所和劳动检查局。该机构管理劳动工作两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四川经济建设的进程,劳动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业务范围也不断扩大。特别是1978年以后,四川的劳动管理工作更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一、劳动计划管理

劳动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后,四川省开始劳动计划管理工作。从1961年开始,省计划委员会将该项工作移交给省劳动局,主要是综合管理、监督企业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不准突破。当时正值精简职工、压缩城镇人口和调整国民经济,要求全力以赴完成精简压缩任务。对企业加强计划管理,巩固精简成果。“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国家计划控制指标失去作用,1972年5月,严令控制增加职工,1975年劳动计划工作停顿。1977年恢复计划管理,工作完全纳入正轨。

二、城市劳动力管理

清朝政府对城市失业人员不负责安排职业,采取“听其自为生活”的政策。官办企业雇用工役和招艺徒,一律取具铺保。民营工商界雇用工人,由中介人撮合,或自行录用亲族青壮年。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先后制定过职业介绍办法,政府、工会、同业公会、私人均可设职业介绍所,收取一定介绍酬金。但另外又规定,“雇主雇用工人得自由雇用之”,失业、求职人员谋求职业,仍然依靠同乡、熟人拉关系。抗日战争期间,通过职业介绍所就业者,重庆只占登记人数的10%,成都占登记人数的30%。大学教授、各种工程技术人员、会计师、中小学教员、医生、音乐、美术人员都在失业群中挣扎。抗战后的1946年,民族工商业纷纷倒闭,或者停工减产,成、渝两地失业人员达16万人,1949年上升到33万人;全省失业率高达18%以上。建国之初,人民政府在接管原国民政府军政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时,对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劳资两利”政策,这有利于巩固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恢复和发展生产。1952年省政府成立劳动就业委员会,到1957年止,共登记80.8万人,安置63.7万人,占78.8%。在“大跃进”三年中,大办钢铁上了800万人,影响农业生产。196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猛增到486万人,达到城镇总人口的49%。从1961年开始,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精简职工和压缩城镇人口。经过两年半的努力,精简职工262万多人,比1960年减少53.9%,城镇人口比1960年减少20.42%。“文革”开始后的四年中,全省不招工,不招生,给城市带来严重的就业问题,发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边支农成为安置待业青年的唯一渠道。1969~1976年上山下乡支边共134.5万人。在动员城市知识青年下乡的同时,1972~1976年却从农村招收31.1万农民进城,造成城乡劳动力大对流。尽管大批青年下乡,1976年底城市积留的待业人员仍有107万人,待业率高达15%,1977年待业人员126万人,为此,省委采取安置措施。到1978年底,待业人员降到74万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四川省在政策方面又进行调整;1979~1985年安置231.5万人。1985年底待业人员下降到20.5万人,待业率为2.32%。

三、企业劳动力管理工作

清朝无统一规定。民国时期,最早见于1928年的《劳资条例暂行通则》,对工人雇用期限、休假、待遇、工时、解雇等有所规定。1932年又修正公布了《工厂法》,对工人的一些规定改动不大。从1951年起对城市建筑业进行整顿,逐步纳入统一调配。1958年劳动力供不应求,成立劳动力调配指挥部加强统一调配保重点,制止私招乱雇。以后一直督促企业加强定员、定额管理,整顿劳动组织,节约和合理使用劳动力。

四、技工培训

清末劝工局培训的学徒,只是学习手工业生产技能。四川机器局办的机器学堂,商矿总局主管的实业学堂,是四川最早的技工学校。从1938年起开办了四所技工学校,其中有三所系军工企业创办。这些技工学校在新中国建立以后,已陆续更名。建国以后技工学校发展迅速,从1952年的1所,发展为1985年的344所;在校生由2540人扩大到1985年的63964人;34年内为国家培训合格毕业生在20万人以上。技工学校遍及22个重要行业,开设专业192个,四川设置的专业是全国最齐备的省份之一。

五、劳动争议管理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劳资争议处理法》,经过三次大修改,1943年再公布,四川省曾转发到各县、市政府。此法只适用于民营企业。1942~1943年成都市劳资争议82件,关系工人数49800人,案件的92%是工资问题。1947年,重庆市劳资争议156件,关系工人数67670人,居全国第二位。1950年开始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切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的劳动争议都按同样的程序处理。到1952年底,处理劳动争议10752件,主要是资方或业主拖欠工人工资,这类案件一般占50%,有时占80%。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中外合资企业增多,为处理这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务院1980年7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其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仍按1950年劳动部的规定执行,并集中由省级劳动行政机关行使仲裁权。省劳动部门到1985年止,尚未收到这类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劳动工资管理

清朝工人的劳动工资无统一规定,官吏的工资由清廷制定。手工业工人待遇很低,1936年公布了《最低工资法》,1942年又规定“限制工资”。当时法币不断贬值,工人实际工资也不断下降。建国以后,劳动工资大权较长时期集中于中央。1979年开始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以后,1985年实行工资分级管理,国家不再统一安排企业的工资调整工作。国家通过制定政策和控制企业的工资总额和挂钩浮动比例,对工资基金的增长实行宏观调节管理。四川国营企业的工资制度,经过1952年和1956年两次工资改革,初步建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1958~1965年,安排三次部分职工升级,特别是1963年结合以职工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整工作,简化了工资标准,调整了工资区类别,全省90%以上的职工提高了工资水平。“文化大革命”中按劳分配原则遭受破坏,工资管理工作时断时续,职工工资处于冻结状态,全国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每年递减1.4%。1971年四川改“活工资”为附加工资,享受者220万人,占职工人数的53%。同时调整部分低工资人员的工资,调资面达到36%,全年增资额1.2亿元。1977年调资面达到56.7%,1978年恢复、改进奖励和计件工资制。至1985年,改革管理体制,进行利改税的改革,企业运用“自费”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扩大试点,调整工资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统一和简化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了工资类别。四川通过工资改革和调整工资,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原来繁杂的几百种企业的工资标准得以简化。

七、劳动保护安全管理

四川的劳动保护安全工作从国民政府1923年公布《煤矿爆发预防规则》开始,以后又陆续公布《工厂法》、《主要工业毒品及职业病简表》、《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等一系列办法。但省和县、市根本没有管理劳动保护安全工作的机构;社会部1942年9月设立的劳动局也不管保护、安全业务。建国以后,国家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定为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之一。矿山安全方面,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以改善井下通风,防治瓦斯和预防冒顶事故为主,到1957年基本控制了事故的漫延。“大跃进”打乱了正常生产秩序,工人违章作业,伤亡事故直线上升。从1962年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制度后,省属以上煤矿伤亡事故逐年下降。“文革”开始后,安全生产方针被诬为“活命哲学”,1966~1970年无人管理安全,无人报事故情况。1971年四川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改变了无人负责状况。1979~1985年,国家每年拨出安全措施经费,增强抗灾能力。1981年2月,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后,矿山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以执法监察为主的新阶段。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方面,是从1952年开始该项工作的。1961年以前,以宣传安全法规、检查在用锅炉为主。1962年起,以锅炉普查登记、建档、发放司炉工操作证等为主。1982年以后,工作纳入国家法制化轨道。职业病防治方面,1956年开始在省属以上厂矿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开展工作,要求生产单位必须编制防止职业病的措施计划(主要是防尘防毒)。1963年、1974年、1979年,省劳动局协同省级有关部门对防尘防毒工作进行规划、检查,推广经验。1981~1985年,对全省职业病进行普查建档,查清了25个行业和各市、地、州职工尘肺情况。为了落实劳动保护费用,防治尘毒危害,四川率先从“四项费用”中划出20%,促成劳动保护措施的实现。1963~1967年共拨2860万元,对223家企业的尘毒危害从防护上采取措施,有130家企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游离二氧化矽浓度达到或接近国家规定的标准。1974年到1982年,全省又投入劳动保护措施经费3170万元,对232家尘毒危害严重的尘毒点采取治理措施。从1983年起企业扩大自主权,治理尘毒危害工作转化为企业自主权的一部分,由企业主动治理。对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否则,劳动安全监察机关不予签字验收。1981年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条例》和《四川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监察和违章处理办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从此,把劳动安全由单一的行政管理转化为依法管安全,到1985年底,全省20个市、地、州约60%的县和25个省级主管厅(局)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八、职工劳动保险和福利管理

劳动保险是职工在生病、老、死、伤、残等情况下享受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清朝没有这种制度,民国时期也没有全国统一的适用于各行各业的保险制度。1929年交通部制定的《邮政养老抚恤金支给章程》,只是邮政单位实行;1940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学校职教员养老金及恤金条例》,只适用于公办学校,私立学校经费拮据,无法执行。建国以后,四川的劳动保险制度,是根据政务院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保条例》)建立的。1951年开始在以下企业试行: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合作社营厂矿;铁路、航运、邮电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政务院1953年修正公布《劳保条例》后,四川逐步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合作、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产、森林工业、国营农牧场等部门。1954年7月至1971年9月,综合管理工作移交给四川省总工会。1971年10月起省劳动局又接管劳动保险业务。《劳保条例》对职工的疾病医疗待遇,职业病待遇,伤残待遇,女职工生育待遇,退休养老待遇,死亡待遇等都有具体规定。到1985年止,全省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累计达14.5亿元。职工福利,社会部于1943年公布《工人福利社设立暂行办法》,国民政府公布《职工福利金条例》,规定“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提取职工福利金,办理职工福利事业。”建国以后,四川的企事业单位逐步解决了职工的福利设施,集体福利部分有公共食堂、幼儿园、托儿所、子弟学校、浴室、理发室、阅览室、文化室、俱乐部、疗养院等;个人福利部分有困难补贴、探亲补贴、房租补贴、水电补贴、燃料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福利范围较广,管理的部门也较多。1978~1985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共支付集体福利费12.9亿元,支付个人福利补助费11.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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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终审:何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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