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志·人事志》

来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1-21 21:50: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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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志·人事志》概述

清沿明制,在地方仍实行省、府、县三级行政制度。省设总督和巡抚,为清代地方最高长官。总督代表皇帝职掌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巡抚主管一省行政。四川地大物博,又处西南腹地,设总督一职,掌管全省军政行政事宜。总督以下设承宣布政使司,职掌民政、财政事务,主官为布政使;设提刑按察使司,职掌司法、监察事务,主官为按察使。“两司”各配置僚属若干人。

省以下设府,长官称知府,主要僚属有同知、通判等。在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地设厅,长官称同知、通判等。省以下另设有州,其长官称知州。厅、州又有直隶厅、州和散厅、州之分。

府以下设县,长官称知县,主要僚属有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分管县内的政务、户籍、巡捕、诉讼、文教等事务。知县还可自己聘请各类办事员。

县以下设里甲等基层组织,里甲制设粮长、甲长、里长,不属国家官吏,由当地地方人员担任,协助征收赋税;保甲法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分别设牌头、甲长、保正。

清朝仍推行科举制度,其考试程序、组织情况、录取原则以及授官方式等仿明制,但考试的细则有所充实。清代科举考试的内容、格式更为僵化、死板,考场舞弊日趋严重。1840年以后,清廷日益腐败,地主中一些有识之士及一部分在职官员,提出改革科举、兴办西式新学的主张。但由于封建政权已病入膏肓,加之帝国主义入侵,这一治标不治本的措施无法挽救科举制的颓势。同时,新型学校出现,维新运动兴起,朝野上下废科举兴学校的呼声日趋高涨,迫使清廷明令废除科举制度。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七月,慈禧宣布,从此“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①(①《上谕档》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世藏。)

除科举选官以外,清廷还实行其它选任官吏的制度。一是保举制。清代初年,即诏求贤俊,规定凡贝勒(贵族称号)以下官员,都有义务各举所知人才。雍正、乾隆直至清末,荐举面逐渐扩大,保举人数增多,成为科举制的重要辅助选吏方式。二是荫生制。清沿明制,实行一部分官吏世袭,即京官四品、地方官三品、军职二品以上官吏,可以送1子入国子监学习,并据其父辈品级授予一定职务,称“恩荫”;公伤亡故的官吏子弟,可酌情授官,称“难荫”;根据特殊需要,从一些名人、功臣后裔中挑选出个别人,无官职者授官,为官者提拔重用,称“特荫”。三是捐纳补官。清康熙十三年(1674年)始开捐纳补官先河,此后便泛滥成灾。除举人、进士功名买不到外,国子监生资格、中央机关的郎中、地方道员、知州、知县等职都可用钱买到。四是新学毕业生授官。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以后,新式学制体系形成。最高学府为通儒院,下设大学分科、大学选科、大学预科及各地中小学。通儒院学员毕业,以平时著述成绩高低直接授予官职。高者授为翰林院修撰、编修等官职,与科举第一甲差不多,也有授做地方官吏的。大学分科毕业生优者为进士出身,多授职庶吉士。大学选科毕业生较分科生降一等的原则授予功名、官职。大学预科和各省中学高年级毕业生为举人,授给内阁中书和知县等职。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始对留学生中的优异者赐以专科进士出身的功名,优良中等者给予专科举人功名。

清对官吏的考核与奖惩沿袭明制,但具体措施则有更新,如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考核,分别称为“京察”和“大计”。考核均以“四格八法”为依据,对照评比官吏的政绩和守职状况。不同的地方是,对地方官吏政绩卓异者有附加标准和名额比率。大计中,除评定正常的称职、勤职、供职三等考绩外,另选卓异者予以重奖,其比例为:行政长官15人中评1名,僚属和一般吏员每130人中评1名。考核完毕后即行奖惩,如评为称职者,可仍守本职,或加官不升秩,或升秩不加官,评为勤职者,就没有加官晋级的资格。对不合“八法”者,即予以革职或降职惩戒,评供职者或有渎职行为的官吏,则给予罚薪处分。清廷一般按时援例对官吏考核奖励,惩戒则弊病很多,不少邪官往往利用“八法”,排挤异己。清代官吏的等级待遇,除宗室十二级、功臣九级以外,京官和地方官吏均以九品十八级排列。其中,京官的俸禄,按品级既有俸银,又有禄米;地方官的俸禄,则多不按品级,仅按实际职务发给“养廉银”,且各地标准不一,差别较大。在职的官吏,均可享受长假(不超过1年)、事假(不超过4个月)和病假(不超过6个月)的休假待遇。

清代沿袭明代官吏70岁而致仕和勒令致仕的制度。不同之处,清代官吏致仕后,仍可按级别享受各种待遇。如冠带不卸,身份依然;加官晋衔;享受俸禄。官吏致仕后,多数人回归故乡度晚年,其中一部分还在故里或居地办学。

此外,官吏因公殉职或致仕后死亡,国家仍给予适当关注或加以抚恤。

民国北京政府将辛亥革命后在四川、湖北等省实行的“民政长”制度扩大到全国,并在各省设置行政公署,署内设总务处和内务、财政、教育、实业等司。以后,省民政长先后更名省巡按使、省长,公署亦相应易名。署内处、司先为厅、科,后为厅、处。时四川境内除设四川省外,另在川边置相当于省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长官先后称镇抚使、经略使,负责军政、民政事宜。

省以下为道。虽民国初年一度裁废道制,但袁世凯一上台,即恢复省辖各道。道的行政长官初名观察使,1914年改称道尹。观察使和道尹均有公署,署内分置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各科有科长1人,科员若干。

省、道以下为县。1912年11月,规定县、府和直隶厅、州行政长官一律改称知事。翌年,又将有直辖地方的府、直隶厅、直隶州和厅、州一律改称为县,设县知事并县知事公署,署内分置2科,最多4科。署外另设若干行政机关,如公款局、劝学所(后改教育局)及警察事务所等。一些尚未设县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或边远地方,则成立“设治局”,置设治委员,其职权略同于县知事。

县以下各级组织称城、镇、乡。城指府厅州县治所在城厢地方;镇指人口在5万以上的村庄屯集地方;乡指人口不满5万的村庄屯集地方。城、镇组织的执行机关为董事会,设总董1人;乡的执行机关为乡董、乡佐,各设1人。城、镇、乡的执行机关均可酌设文牍、庶务等职。

北京政府于1913年起实行考试选拔政府行政官吏的文官考试制度。文官考试分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两种。高等考试由中央统一办理,其考试程序为甄录试、初试和大试,凡在中等以上学校毕业或有相当资格者可免甄录试。获大试及格的,授以补官证书,按等第高下依法叙补。普通考试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办理,考试及格者,也授以补官证书并分别叙补。1915年以后,高等考试分四试进行,前三试笔试,后一试为口试,四试平均及格,方可录取。普通考试分三试进行,前两试为笔试,后一试为口试,三试平均及格才能录取。此后,又规定应试人须在考前1个月,各取同乡荐任官以上2人的“保结”,亲赴国务院铨叙局报名,并呈验有关文据后才参与考试。此外,凡未经文官考试任用的官吏,任官满1年后适用“甄别”办法,具体为检验毕业文凭、调查经历、检查成绩、考验学识、考试经验。

在北京政府时期,国家将文官分为行政官、外交官、司法官、技术官、警察官五类。文官设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级,除特任外,又分九等。第一、二等为简任,第三至五等为荐任,第六至九等为委任。其中特、简、荐任为高等文职,委任为普通文职。地方政府官员中,省行政长官为特任,厅(局)长为简任,县知事为荐任,科员为委任。技术官员中,技监为简任,技正为荐任,技士为委任。凡文职官员,除国家特擢以外,其任用资格是: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3年以上并有文凭;文官考试及格;经文官甄别合格;担任官职一定时期且有成绩;依法转任、补任、升任。任用后的文官由国家按月支给官俸,并享有年功俸,事假、病假等待遇。文官非受刑法宣告、惩戒处分或因身体残废、精神衰弱、年老不胜任、自请免职等原因,不得随意免职,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任同等以下职位。

对违背职守的文官,依法实行惩罚、处分制度,中央和地方分别建立有文官惩戒委员会。根据“违背职守义务,玷污官吏身份和丧失官吏信用”的程度,分别实施褫职、降等、减俸、申诫、记过处分。

此外,北京政府对文官实行等级官俸制度。其中,行政官(含外交官)实行九等十二级,月俸最高600元,最低50元;司法官实行五等十四级,月俸最高600元,最低100元;技术官实行三等十四级,月俸最高800元,最低25元;大学教职员实行八等六级,最高600元,最低50元;小学教职员实行三等十五级,最高80元,最低4元。另外因故不再任职或死亡的文官分别给予终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遗族恤金。

1935年,国民政府中央势力入川以后,在四川境内先后设置四川省和西康省。抗日战争时期,重庆市是国民政府“陪都”,四川为抗战大后方,故国民政府当时的各项行政、人事法令在川域内得到较为顺利的施行。省的最高机关为省政府委员会,置主席1人、委员若干人。省政府设厅和处、局、委员会等机构。常见的有民政、财政、建设、教育等厅,税务、粮食、地政、水利等局,秘书、人事、保安、会计等处。1940年四川省政府于秘书处置人事科,专司省级机关人事行政。1947年成立直隶省政府的人事室,翌年又更名省政府人事处,总理全省人事行政事务,上隶国民政府考试院、铨叙部和四川省政府,下辖省级各机关、各专县及机关人事机构。

1935年四川省实行行政督察区制,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地方行政实际实行的是省、行政督察区、县三级制。专员公署设4科,分别掌理民政、财政、建设、教育事项。此外,在省以下还有省辖市的设置,市设政府并与省政府厅、局对应设处、局机构。

行政督察区以下为县。县的最高长官称县长。县政府设公安、财政、建设、教育、卫生、土地、社会等科局。

县以下置区,置区公所并设区长。区以下设乡(镇)、置乡(镇)公所并设乡(镇)长。乡(镇)以下设闾、邻,设闾长、邻长。

国民政府将人事工作分做考选与铨叙两大部分。

考选方面的主体是公务员考试和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考试。按照规定,凡公职候选人、政务官以外的公务员及依法应领证书的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均应经考试取得任官或任职资格。除公职候选人考试无规定外,其它两种考试分别为普通、高等及特种三种。其中,公务员高等考试及格者,可任用为荐任职公务员;公务员普通考试及格者,可任用为委任职及其以下公务员;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的高等、普通考试合格者,则分等任用。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每年或间年举行1次,遇特殊情形时则举行特种考试,如国民政府在抗日战争时期因人才急需,就曾在四川多次举办特种考试。各种考试的参加者均有资格限制,如大学毕业或相当学历者才能参加高等考试。

铨叙方面主要内容有:

任用制度  国民政府将公务员分为简、荐、委任三等,规定“对考试及格人员应尽先任用”,但实际上,简任职官员的任用主要是个人的经历和成绩,仅一部分荐任及绝大部分委任职官员靠考试及格资格任用。除此之外,任用的变通形式还有:对未经考试的在职官员进行学历、经验审查的甄别;对现任军用文职人员以及因各种原因不在职的官员进行的登记;对考试及格人员以及毕业学生的分发等等。

训练制度  国民政府开创了对在职官员进行训练的先例,并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这种训练制度较过去的官员任职前训练而言,侧重于官员任职后理论和技能的提高;训练内容和方法与普通教育完全分离,渐成独立体系;训练成为人事制度内在的环节,与选人、用人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与此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一部分大机关分别建立了专司训练的机构。

考绩奖惩制度  公务员考绩分为年考和总考。每年12月,各机关就公务员1年成绩依考绩表所定项目分别考核,并评定分数,第三次年考时,又就公务员3年成绩合并考核。此外,各级政府还可举办公务员临时考绩和对各机关进行工作考核。公务员奖惩与考绩相结合,即依考绩等次,分为升等、晋级、记功、不予奖惩、记过、降级、解职等项。此外,还有针对特殊情况而设的勋奖和惩戒制度。

官等官俸制度  公务员的俸给依官等官级而定,简任官分八级,荐任官分十二级,委任官分十六级,俸给自最高680元递减为最低55元。按照统一的支付标准,对简、荐、委任职官员的任用资格如何起叙,考绩后如何晋叙,服务年资达到一定程度时如何提叙,转任调任时如何改叙,适用不同法规的官员如何比叙,各种享受待遇的人员如何核叙等做了具体规定。

福利制度  公务员凡因公致疾或死亡,以及在职时间较长而“勋劳卓著”的,可享受年恤金及一次恤金、遗族年恤金及一次恤金。1943年,公务员始有退休金,抚恤仅有遗族年恤金、遗族一次恤金两种。公务员在职期间,可享受各种补贴,如机关福利性设施、生活费补助以及借款等。公务员符合一定条件,即可申请退休,而达到65岁时即被命令退休,退休时至死亡止,均可享受法定退休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将四川地区划分为川西、川东、川北、川南4个相当于省的行署区和重庆市、西康省。1952年恢复四川省建制,1954年重庆市改为四川省辖市,此后又将西康省辖金沙江以东地区划归四川省。省行政机关先后称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文革”时更名“省革命委员会”,以后又复名省人民政府。省政府的组成机关以委员会、厅、局为基本单位,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建设厅、工业厅,物价局、国土局等。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增多,经济类机构呈细化量多趋势。此外,还有各类办事机构,如农业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等的设置。

介于省、县之间的机构是专区(地区)公署和自治州、省辖市政府。专区(地区)公署本为省的派驻机构,多时达21个,以后逐渐减为7个。署内置有对应省的各委员会、局、处。随机构的完善,权限的加强,公署实际拥有相当于一级政府的权力。省辖市由初期的3个增至11个,并逐渐演化为中心城市管理县的体制。市政府及其组成机关的设置同省,名称则为市的各委员会和局。50年代中期在川西设置的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至1990年未变。州的政府及其组成机关名称同市。

县级机构包括相当于县的市、市区、工农区。县(市、区)政府亦下设各委员会、局,并以区公所为派驻机构。区公所以下为乡(公社)、镇,后又部分取消区公所设置。乡、镇以下为村(大队)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四川的人事工作,大体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50年代至“文革”前的17年  这一阶段,人事工作的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如任免、奖惩、大中专毕业学生分配、军转安置、退职退休、工资福利、调配制度等相继建立起来。虽然50年代后期人事工作受到“左”的影响,但总的来讲,人事工作的范围、职责、内容已基本确定,为以后的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文革”10年  自1968年底起,中央及地方的人事机构陆续被撤销,人事制度被废止,正常的人事工作已无法进行。人事工作遭受了前所未有的破坏。

1976年冬至1987年10月  这一阶段,尤其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人事管理机构得到恢复和加强,人事工作长期遗留下来的问题,如“以工代干”、军队干部复员改为转业、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吸收录用等,都相继得到解决。随着改革的深化,人事制度在贯彻干部“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干部退休制、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在具体管理制度上也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如人才流动的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建立与实施、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的推行、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尝试等。

1987年10月至今  中共“十三”大报告专题论述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问题,对以往人事制度和人事工作进行了科学分析,指出了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缺陷,指明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重点是建立抓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事制度。在这一制度建立过程中,首先抓了干部分类管理。在分类管理中,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为此,人事工作围绕公务员入门考试、培训、考核、纪律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并就公务员制度的全面推行做了理论上的准备。

四川人事制度的逐步完善、健全发展,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编制管理

编制是指国家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配置。在不同时期,四川多次进行机构、人员的精简整编工作;80年代中期,又进行较大规模的机构改革工作,并加强对事业机构的编制管理;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共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暂停审批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增加编制。

二、干部的录用

录用干部对象一般是工人、农民、学生、社会知识青年和闲散科技人员等,通过考试、考核达到规定条件的,履行一定手续,被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正式任用为干部并担任一定的职务。四川省对干部的录用,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考试录用   1950年,四川对财税、金融等部门留用的旧职员采用文化考试的办法,合格的补充进入干部队伍。此后,少量人员则零星组织考试,且极不规范。直到1983年,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才按照公开招收、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实行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补充进入干部队伍。1989年,为把好“进口”,给今后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创造条件,四川规定: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律通过考试补充工作人员;考试分为大专、中专两个档次并采用笔试和面试。是年,全省缺编的16个市地的县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1854人,其中省级机关从700余名报考者中录用了105人。

吸收录用   1952年,四川在复员转业军人、优秀工人农民、失学失业知识分子和留用的旧职员中,通过训练、学习、评议的方式,吸收录用了2999人。翌年,四川、西康对吸收录用制度进行规范,要求对具有其职务所必须的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的人员,在录用前由各该机关人事部门审查,再报上级批准。此后至80年代初的部分年度,采用分系统、地域(乡镇)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吸收录用。

军队转业干部、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也属于录用干部的范围。

乡镇干部聘用  1953年,四川采取招聘的形式补充了部分干部。此后,乡镇聘用干部工作处于停滞状态。1983年,为改变乡镇干部队伍存在的来源少、年龄老化、文化偏低的状况,四川在全国较早试行了乡镇干部选聘合同制。1986年,对四川乡镇干部招聘制度进行规范。即乡镇干部的招聘,由县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择优聘用,做到随缺随补;乡镇聘用干部原则上不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但对聘期满三年以上并选拔为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在省人事局下达的增干指标内,经市(地、州)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80年代末、90年代初,四川对乡镇聘用干部的续聘、解聘、辞聘、辞退,聘期内的生活待遇以及“聘转录”等问题进一步作出规范。到1990年,全省聘用乡镇干部近4万人,约占乡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各类人员“转干”   一是“以工代干”转干。60年代后期,大规模吸收录用干部的工作停滞以后,由于各单位需要干部,四川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抽调部分工人在干部岗位上工作(称“以工代干”)。在工业、基建系统的一些部门和单位,“以工代干”竟占总数的五分之一,为干部管理带来混乱。为此,1978~1984年,四川对“以工代干”人员进行补办转干手续,仅1983年即转干16.2万人,占全省“以工代干”人员总数的66.4%。二是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60年代以来,民办教师数量逐步增大,到1977年全省已达33万人,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48.7%。80年代初,四川对农村民办教师、少量城镇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中符合“转公”条件且考核合格的3.3万人转为公办教师。三是对优秀运动员,户籍、刑事、治安、司法、交通警察以及集体所有制部分职工中符合干部条件的人员,经考试或考核办理了转干手续。

三、干部管理

对进入干部队伍的人员进行管理,包括调配、考核、任免、奖惩、培训、职称职务评审、专家管理以及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内容。

干部的调动和配备,指通过一定行政手续确定其工作岗位,目的是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充分发挥每个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四川为配合经济建设、区划调整以及大型建设项目对干部的需要,1950~1990年,分期分批地调配干部到最急需的地方、系统和在建项目发挥作用,这种工作需要调动是干部调配的主体。鉴于四川毗邻西藏,省内有凉山、阿坝、甘孜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地处边远的峨边、马边、金口河两县一区,1951年~1988年,通过组织调配、对口支援和个人申请办法,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输送了大量干部。80年代中期,四川规定:去凉山、阿坝、甘孜工作的干部,工作时间以四年为届,届满可回原单位工作。此外,还有因在民族地区工作的干部患病、家庭困难等情况调回内地的“内调安置”;因夫妻分居以及家庭困难的照顾性调动;军队干部家属随军调动和军队无军籍干部调动。

干部的考核,指在一定时间内对干部理论、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察核实。其标准是德才兼备原则和干部“四化”,内容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并与使用、升降、赏罚、调配、培训等结合起来。四川将考核工作和机关岗位责任制相结合,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对干部担任职务后的升任、转任、降任和免任的规程,就是干部任免。它必须在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考察了解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80年代后期,四川为加强对担任非领导职务人员的管理,较早于全国建立了厅(局)级巡视员、正副处级调研员、正副主任以及主办科员、科员、办事员等

一般行政职务序列。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干部,定期或随时给予记功、记大功、授奖或奖金、升级、升职、通令嘉奖;对违法渎职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干部,则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

对干部进行培训教育,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环节。干部教育涉及的知识包括理论、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干部培训内容包括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前者侧重文化科学的基础知识,包括学历教育;后者侧重工作技能的提高。四川在50年代,以工农干部进行文化补习为主开展文化教育;1978年以后,则以各类党校、干校为基地办学,并在大、中专院校举办干部专修科和依托社会力量办学为主开展大专、中专教育。在非学历教育方面,80年代以前主要是开展政治理论知识的轮训;以后则开展知识更新、专题研修等多种形式的岗位教育。干部培训基地的建设,也由50年代初的临时干训班发展到90年代初的经济、行政财贸、卫生、公安等10所管理干部学院的90所干部培训学校;从事干部教育的专职师资达2900多人。

1950~1985年,国家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即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衡量、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水平,授予一定职称,如研究员、工程师、讲师、医师、编辑等。1986年起,国家对职称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即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明确职责,由行政首长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任期,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它不同于一次获得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和称号。为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四川于80年代末开始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并对专业技术职务的续聘、低聘、不聘、解聘和辞聘等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此外,国家对部分高级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政治、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优惠待遇。80年代中期以后,四川共选拔了59名并经国家批准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人才交流是80年代以来适应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而逐步开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对人才流动政策的咨询、开辟人才交流市场等流动渠道以及提供人事档案管理、人才测评、中介服务等人事代理,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科技、管理人员及国家不包分配的“五大”毕业生,采取调整、招聘、辞职、兼职、停薪留职、借用等形式,必要时辅以争议仲裁,以促进各方面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1989年,四川省对培育、发展人才市场进行了规范,引导各地将“集市型”,“交流大会型”市场逐步建成功能齐全、信息畅通、运转灵活、多种服务的常设型固定场所,以更好地实行人才流动的服务功能。

四、工资福利待遇

干部取得的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50年代初,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基本实行供给制。50年代中期,国家正式建立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即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相差31倍;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分为18个等级。1985年,国家又将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励工资四部分。基础工资人均40元;职务工资根据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和业务水平确定,同一职务有几个等级,上下职务间互相交叉;工龄工资,工作一年计0.5元,但最多不超过20元;奖励工资则从行政经费节余中开支。除工资以外,干部可享受集体福利设施补贴。在集体福利设施方面,如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阅览室及各种文体活动等;在福利补贴方面,如探亲、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冬季取暖和夏季清凉补贴、生活困难补助等。此外,国家还实行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退、离休待遇)、医疗保险(病伤时享受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以及病、伤、产假和丧葬抚恤、救济等。

经过多年的探索、改革,四川的人事制度和人事工作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来源: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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