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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省情信息处 发布时间:2009-02-27 08:28: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州地方志办公室,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厚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古旧地方志书(以下简称旧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决定在全省开展旧志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旧志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文献资源,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旧志普查是我省文化遗产抢救保护的重要工作。目前,我省见于著录的旧志有800余种,约占全国旧志总量的十分之一,但版本、收藏等情况较为复杂(有的仅余孤本、稿本、甚至残本或散见于海内外)。如不及时进行抢救和整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旧志将会逐步散失甚至湮灭,必将给历史文化传承发展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抢救保护和搜集整理旧志资源已成为非常紧迫的任务。

开展旧志普查目的是全面了解国内外收藏我省旧志的情况,准确掌握旧志保存保护现状。对普查登记的旧志情况进行分析和整理、建立四川旧志信息数据库,制定旧志抢救、整理规划,科学地开展旧志文化典籍的抢救保护和收集整理工作。充分发挥旧志资源这个文化宝库对促进我省文化的大繁荣、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普查范围和内容

此次全省旧志普查范围为我省各级地方志机构、各级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及社会和个人所藏县级以上旧志(1949年以前编纂的四川省、西康省汉文以及少数民族文字地方志书)情况;省级各部门收藏的旧志情况;其他的地方概要、家谱、族谱、地方舆图等也可作为登记内容。

三、普查时间及普查资料的填报要求

此次普查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2009年6月结束。

普查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省地方志编委会负责全省旧志普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具体负责省级旧志的普查工作;各市、州、区、县地方志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旧志普查工作;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负责本部门历史上旧志的普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认真填写普查表, 确保普查质量。

县(区、市)地方志机构要将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1、表2)上报所在市州地方志办公室;市(州)地方志办公室要在县级地方志机构报送表(表1   、表2)的基础上填写汇总表(表3),连同本级旧志普查情况表(表1)一并报送省地方志编委会; 省级各部门地方志机构将旧志普查情况表(表1)直接报送省地方志编委会。普查资料需同时报送纸质及电子文本(格式见附件)。报送时间截至 2009年6月30日。

各级地方志机构要对普查资料加强管理和监督,普查数据和资料要妥善保存,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永兴巷15号21楼四川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省情信息处,邮编:610012。

联系人:叶红、吉正芬,联系电话:028-86522557、89003456  028-86522076。

电子表格请发送到Email- zhfen-ji@163.com

附件:1、《四川省旧志资源普查表》;

2、《四川省各县(市、区)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

3、《四川省市、州、旧志普查情况汇总表》。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通知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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